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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四種情況需註銷戶口

上海公安日前公佈《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全文,對上海戶口管理問題做瞭明確規定。房產交易後,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直接將其戶口遷至社區公共戶。新戶口管理規定將於5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自2000年制定以來,分別於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瞭四次修改。上海公安部門表示,隨著社會快速發展,常住戶口管理工作中出大貨車行車紀錄器現瞭一些新問題、新情況,《規定》的內容相對滯後,無法提供系統的、可操作的制度支撐。因此再次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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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15日 07 : 45 )來源:解放日報

根據新戶口管理規定,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應當按照 先傢庭戶口,後單位集體戶口或者部隊集體戶口,再社區公共戶口 的順序登記常住戶口,且隻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嬰兒出生登記按照隨生父或者生母自願落戶的原則,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對於申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納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四種情況需要註銷戶口:一是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是應征入伍或者被軍事院校錄取具有軍籍的;三是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地區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四是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籍的。同時,對於拒絕註銷戶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後仍未辦理註銷戶口登記的,公安派出所可依職權註銷其戶口。註銷戶口的原本市學生集體戶人員恢復戶口後,對於不符合落戶本市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直接將其戶口遷出,並開具《戶口遷移證》。

明確開具戶籍證明的范圍

本市常住戶口居民與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父母關系,以該房屋為實際居住地的,經權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過去,常有房產交易後上傢不肯遷出戶口的情況。對此,新戶口管理規定明確,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因買賣已發生轉移,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有戶口人員遷出,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入社區公共戶。

新戶口管理規定還明確瞭開具戶籍證明的范圍。難以用居民戶口簿、個人戶口卡證明的下列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開具戶籍證明:一是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五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二是註銷戶口證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註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註銷戶口事項;三是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的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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